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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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更好的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爱心组织、人士参与教育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体能、经验、技术等自愿为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供服务和帮助的自然人。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中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五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原则上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志愿者招募采用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长期性招募与短期性招募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招募工作。

第七条  志愿者申请流程:凡是符合条件又有意愿参与教育公益事业的个人,可通过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志愿者服务模块进行线上注册申请,也可线下填写《广西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进行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报基金会领导审批通过后,志愿者档案纳入基金会志愿者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前,基金会视情况与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或承诺书。

第九条  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服务期满的,志愿服务协议自动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继续提供志愿服务,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对其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续签协议的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的,需提前一周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志愿者终止服务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  志愿者自愿退出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基金会领导审批后,基金会秘书处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相匹配的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岗位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对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获得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七)其他依法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和纪律,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或违背慈善组织宗旨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活动;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完成志愿者任务,维护基金会及志愿者形象;

(三)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四)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由秘书处进行统筹管理,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各方进行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志愿者招募、人员信息收集、志愿者补贴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因其个人行为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终止志愿服务约定并注销其基金会志愿者资格。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志愿者的岗前培训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金会基本情况

(二)志愿者岗位职责

(三)志愿者工作内容

(四)志愿者所在团队情况

(五)志愿者工作技能培训

(六)志愿者岗位纪律培训

第五章  志愿者的保障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视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志愿者到基金会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150 元/天。志愿者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的,补贴标准按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公益项目的志愿者,补贴标准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予以褒奖。其形式包括在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为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四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广西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5年3月20日